起重機械的使用要求 |
發(fā)布者:無錫市遠東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發(fā)布時間:2020-03-23 10:30:38 點擊次數(shù):3345 關(guān)閉 |
盡管起重機械的種類很多,所吊運的物件多樣,但都有一些基本的、普遍適用的安全技術(shù)要求,以下是遠東起重機械廠家總結(jié)出的一些安全技術(shù)要求: 1、每臺起重機機械的司機,都必須經(jīng)過培訓、考核合格,并持有操作證才準予操作。 2、司機接班時,應檢查制動器、吊鉤、鋼絲繩和安全裝置。發(fā)現(xiàn)性能不正常,應在操作前排除。 3、開車前,必須鳴鈴或報警。操作中接近人時,亦應給予繼續(xù)鈴聲或報警。 4、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。聽到緊急停車信號,不論是何人發(fā)出,都應立即執(zhí)行。 5、確認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無人時,才可以閉合主電源。如果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,應由有關(guān)人員除掉后才可閉合電源。 6、閉合主電源前,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。 7、工作中突然斷電時,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;在重新工作前,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。 8、在軌道上露天作業(yè)的起重機工作結(jié)束時,應將起重機錨定住。風力大于6級時,一般應停止工作,并將起重機錨定住。對于門座起重機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,風力大于7級,應停止工作,并將起重機錨定住。 9、司機對起重機進行維修保養(yǎng)時,應切斷主電源,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;必須帶電修理時,應帶絕緣手套、穿絕緣鞋,使用帶絕緣手柄的工具,并有人監(jiān)護。 10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,司機不應進行操作: (1)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時不吊; (2)信號不明確時不吊; (3)捆綁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動時不吊; (4)被吊物肯人或浮置物時不吊; (5)結(jié)構(gòu)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缺陷或損傷,如制動器或安全裝置失靈、吊鉤螺母結(jié)構(gòu)裝置損壞、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時不吊; (6)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時不吊; (7)斜拉重物時不吊; (8)工作場地昏暗,無法看清場地、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吊; (9)重物棱角處于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吊; (10)鋼水(鐵水)包裝得過滿時不吊。 11、起重機運行時,不得利用限位開關(guān)停車;對無反接制動性能的起重機,除特殊緊急情況外,不得打反車制動。 12、不得在有載荷情況下調(diào)整起升、變幅機構(gòu)的制動器。 13、起重機工作時,不得進行檢查維修。 14、吊運重物不得從人頭頂通過,吊臂下嚴禁站人。 15、在廠房內(nèi)吊運貨物應走指定通道。 16、在沒有障礙物的線路上運行時,吊物(吊具)底面應離地面2米以上;有障礙物需要穿越時,吊物(吊具)底面應高出障礙物頂面0.5米以上。 17、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,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,并用小高度(200~300毫米)、短行程試吊車,再平穩(wěn)地吊運。 18、吊運液態(tài)金屬、有害液體、易燃、易爆物品時,必須先進行小高度、短行程試吊。 19、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,吊鈞在低工作位置時,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證有設(shè)計規(guī)定的安全圈數(shù)。 20、起重機工作時,臂架、吊具、輔具、鋼絲繩、纜風繩及重物等,與輸電線的距離不應小于的規(guī)定。 21、重物起落速度要均勻,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。 22、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。 23、流動式起動機,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,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。 24、吊運重物時不準落臂;必須落臂時,應先把重物放在地上。 25、吊臂仰角很大時,不準將被吊的重物驟然落下,防止起重機向另一側(cè)翻倒。 26、吊重物回轉(zhuǎn)時,動作要平穩(wěn),不得突然制動。 27、回轉(zhuǎn)時,重物重量若接近額定起重量,重物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太高,一般在0.5米左右。 28、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,鋼絲繩應保持垂直,各臺起重機的升降、運行應保持同步,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。如達不到上述要求,每臺起重機的起重量應降低至額定起重量的80%,并進行合理的載荷分配。 29、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(gòu)的起重機,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(設(shè)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)。 30、電氣設(shè)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。 31、禁止在起重機內(nèi)存放易燃易爆物品,司機室應備滅火器。 32、每兩年至少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安全技術(shù)檢驗。
33、起重指揮人員發(fā)出的指揮信號必須明確、符合標準。動作信號必須在所有人員退到安全位置后發(fā)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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